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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ABS详解--2017

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银行信贷和股债融资的重要补充,本质上是基于产业设备的融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融资优势、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及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固定资产购置需求和融资需求增长,融资租赁自2008年以来便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本文为融资租赁ABS系列报告的第一篇,旨在研究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行状况、监管、业务及盈利模式等。

融资租赁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80年代在相继出台的法律政策支持下得到高速发展。而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相对较晚,1981年我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式诞生。在2007年以前由于受到租金拖欠问题、政府不再为企业提供担保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缓慢。自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之后,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随着2008年首批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企业数量和整体业务规模上都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企业8,218家,较上年底增长15.2%;合同余额约为56,000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底增长5.1%。

最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均有准确定义,且意思表述基本一致。前者将其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合同要件来看,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涉及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若有担保方,还会签订担保合同。业务流程一般为:(1)承租人与供货人确定需要购买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2)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申请;(3)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4)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货人订立买卖合同;(5)供货人向承租人交货,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保证金。

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而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所有,融资金额与租赁物购买价款基本一致。租赁期满,租金支付完毕或承租人完全履约,租赁物按合同约定确认归属(一般归承租人所有)。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催缴租金外,或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进行处置,若提起诉讼,一般仅能诉求一项。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的物权在租赁期内仅可归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本质是承租人基于产业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出租人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对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同时拥有融资和融物功能,融资是目的,融物是实现途径,其业务背景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购置和更新大型设备的融资需求,而随着回租模式的大范围开展,其融物途径已形同虚设。

相较于其他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流程简单、发放时间短;对承租人资质要求略低,甚至不需要有严格审计的财务报告,且很多非企业客户如医院、学校等均可获得授信;还款方式灵活,可根据承租人需求和现金流情况灵活安排还款频率和还款金额;但融资成本略高,除租息率较银行贷款利率高之外,还会额外加收手续费等费用,并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间接降低了融资规模,提高了实际租息率。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大类:即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联合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中,杠杆要求方面,金融融资租赁允许的杠杆空间最大,为12.5倍,尽管其他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略低,但10倍的杠杆空间依然可以满足其业务规模扩张需求,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大,且没有业务开展区域范围的限制;最低注册资本方面,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所面临的要求最高,而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受银监会监管,对资本充足率有一定要求。

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上,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往往是由银行或者大型制造企业发起设立,自有资金相对另外两类租赁公司实力雄厚。除了自有资金与向银行贷款和通过信托、保险等金融渠道产品获取资金来源外,还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此外,外资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境外贷款和境外发债等方式获取境外融资。总体来说,融资方式多元化并未受到过多限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环境很好,且成本不高,但很多融资租赁公司资质偏弱,依托主体信用的公开市场融资行为难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非标租赁应收款转让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业务规模来看,三类租赁公司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截至2017年6月末,金融租赁、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金额占比分别为38%、31%、31%。但外资租赁的公司数量远高于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在整体业务规模持平的情况下,外资租赁的单一规模或平均业务规模要小的多,2017年6月末三类公司数量分别为7928家、66家和224家。

 

1、直租VS回租

业务模式方面,目前已形成了以直接租赁(直租)、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方式为主,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租赁方式为辅的市场结构。相较于美国市场上直租占比最高的格局,我国80%以上的回租比例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的利用。

直租是最能体现基于产业设备的融物融资特点的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下,承租人和供货人是相互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款购买租赁资产,然后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取租金,租赁届满时根据合同确定是否转移资产所有权;从承租人角度来看,融资款只能定向购置所需设备,而不能挪作他用。

主要从事这一业务模式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与供货人有良好、密切、稳定的合作关系,而承租人客户群体相对不固定,最为典型的是厂商系租赁公司,该类租赁公司本身就是在大型设备制造公司的供应链金融战略下而设立的,股东层面拥有大量的下游客户,并在合作过程中对客户资质相对了解,客户拓展成本低,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下游客户的融资难问题,一方面可以获取融资租赁业务板块的利润,另一方面可以维持客户稳定,利于产品销售,但出租人/股东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适合需要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或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承租人。从厂商系租赁涉足领域来看,以飞机、船舶等工程机械、汽车(包括重卡)等方面为主。

除厂商系租赁公司外,很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也都有直租的业务,但区别于厂商系租赁公司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要求供货人为承租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供货人为了产品销售经常选择承担担保责任,尤其是供货人并非大型设备制造商、财力不足、而承租人多为个人或小微企业的情况下。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该模式下,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相较于直租,回租融物特点不明显,而更倾向于企业因为流动资金不足、业务扩张导致资金支出需求攀升的融资行为。由于融资款的用途不受限,更接近银行贷款性质,融资租赁公司的潜在回租客户规模庞大,业务规模可实现较大突破。回租的租赁物一般约定在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极低价款购买。

 

2、于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本质仍是债务融资

与经营租赁大不相同,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出租人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体现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上,仍然是其表内债务融资,租赁物作为固定资产等科目入账,而租赁款则一般计入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一年以内到期应付部分)中,具体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出租人方面,则计入应收租赁款或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并相应减少货币资金。

3、差异化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试点之后,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税种由企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前期统一适用17%的税率,而财税[2016]36号文之后,增值税税率根据业务模式和租赁物实行差异化税率机制:

(1)明确界定售后回租为贷款业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直租模式下,根据租赁物明确区分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计算基数采用差额纳税扣除项调整,销售额的扣除项中不再包括“服务和保险费、安装费”,直租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直租的销售额。而回租的销售额计算还要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由于回租存在明显的税收优惠且计税简单,更受融资租赁公司青睐,但从整个业务链条来看,由于承租人在早期购买租赁物时,已按购置设备缴纳过适用增值税,因此回租环节税率低且销售额扣除本金是合理的,而直租过程中产生的额外税负,也会一定程度地转嫁给承租人。

4、利差和中间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传统的租赁业务产生的租息收入和基于租赁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咨询服务费、贸易佣金等,广义来看,均是租赁业务获得的租息收入,后者主要出于节税等方面的考虑,将部分租息以其他费用的方式进行收取。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整体租息率越高、融资成本越低,其盈利能力相对越强,目前普遍的利差水平在1%-5%区间。另外,租赁物的残值处置也可为其带来一定收入,如经过维修、再制造之后能够销售或者再租赁。

1、企业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租赁资产分布多元化

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自贸区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凸显出明显的地区聚集效应。

截至2016年末,从企业数量上来看,广东、上海、天津、福建四个省份融资租赁企业数合计高达5,797家,占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81.24%。从资产规模来看,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8,091.7亿元,占全国比重为37.6%,为全国之首,其次为天津和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151.3亿元和1,365.7亿元,占比分别为19.3%和6.3%。

租赁资产方面,近两年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装设备,资产分布稳定,变动相对较小。

2、中间收入占比提升,投放规模快速增长

从收入构成来看,租赁主业呈现出逐年占比下降的趋势,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较快。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融资租赁企业实现总收入1,535.9亿元,较上年增长35%,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973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3.35%,较上年下降11.94%;企业税前总利润267.7亿元,较上年增长25.4%。2016年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放额为8,971.6亿元同比增长37.5%,呈现快速扩张态势。2015年回租投放额为5,475.31亿元,占全年投放额的83.9%,同比增加22.2%。

3、负债率处于相对低位

截至2016年末,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为21,538.3亿元,总负债为14,088.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4%,较上年同期上升4.5%。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该负债水平处于相对低位,未来仍有攀升空间,也为整体业务规模扩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4、企业信用风险上升,但仍处低位

由于承租人多为中小企业,租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依赖承租方按时缴纳租金,因此在我国GDP增长率与中小企业发展效益指数持续降低的宏观背景下,承租人整体信用资质下滑,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风险,逾期率上行。截止2016年末,逾期租金合计291.5亿元,占总资产的比率为1.35%,同比上行0.05%,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相比, 2014-2016年,租赁资产不良率均低于1%,较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水平低0.5%-0.8%。总体来说风险处于低位,在可控范围之内。

(作者:臧运慧兴业研究分析师)

 

第二部分:多视角下的租赁ABS

融资租赁行业一直面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为租赁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并且由于租赁应收款的债权范围明确,易于证券化,较其他类型ABS发展迅速,短期内集聚了大规模的发行体量,但随着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信用质量下行趋势明显,今年以来发展势头明显受到遏制。本文将就融资租赁ABS发行情况、融资人融资目的、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基础资产特点和交易结构进行详细解读。

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ABS和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

首单融资租赁ABS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于2006年5月10日,由国内融资租赁龙头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发行规模仅为4.86亿元。此后资产证券化2011年重启后,是发展最为快速、持续的基础资产类型。

而在信贷ABS发行步入正轨之后,第一单金融租赁ABS-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交融2014-1”)于 2014年9月1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规模10.12亿元,交易结构采用日趋成熟且常规的信托模式。

截至目前,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分别共计发行290单和21单,发行规模分别为3123.83亿元和561.55亿元。2017年租赁ABS发行金额1123.93亿元,仅占ABS发行总量的9.77%。无论是从发行单数还是发行金额,租赁ABS占ABS发行总量的比例都大幅下降。在8218家融资租赁企业中,共有129家租赁公司参与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企业参与度很低。2017年已发行的租赁ABS发行金额仅占租赁资产合同余额的2%,这也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所有租赁ABS中,前五大机构发行金额占比约为35%,集中度较高。金融租赁ABS的集中度更高,前五家发行机构占比高达79.63%。远东宏信控股的远东国际租赁以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公司走在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前端,发行金额高达596亿,占所有租赁ABS发行金额的16.7%。金融租赁公司中招银金融租赁和华融金融租赁发行占比显著高于其他金融租赁企业。

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1、对于大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突破企业的杠杆限制。大型租赁公司,其业务规模逐步拓展,客户需求增加,而资本金规模相对稳定,增幅较其业务规模增幅甚微。尽管相对小贷公司来说,至少10倍的杠杆水平已经很高,但监管杠杆限制仍对其业务扩张带来限制,而ABS融资可实现债务和资产出表,非杠杆融资,可使表外资产大规模扩张。而大型租赁公司其实融资渠道相对畅通,公开发债和银行借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也并不高,相对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突破杠杆限制是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头等需求,因此这类公司的ABS发行必然要求出表,自持次级的比例不能过高,且不会提供差额支付、担保等支持措施,更不会在ABS到期日进行回购。

2、对于小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小型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受限,主体信用资质难以达到发债企业的信用要求,即便银行给予的授信全部使用,杠杆使用程度也远低于监管要求,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类公司发行ABS的目的中,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甚于出表,且鉴于其资产质量略弱、资产池集中度略高,发行的ABS优先级要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一般需要外部支持,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差额支付而非寻求外部担保的方式来提高信用等级,此时便无法出表,而租赁公司本身对出表需求也并不强烈。

严格来说,租赁ABS的基础资产是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附属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权、第三方担保、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与租赁物相关的保单及承租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处置租赁物的收入所得等。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保证金,系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缴纳的、承诺在以后每个付款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一定比例的现金,正常情况下承租人最后一期租赁款偿付完毕后,保证金会返还至承租人,或者直接冲抵最后未付的租赁款。而在任一还款日,承租人逾期未付租赁款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租赁ABS中,考虑到入池租赁应付款相关的保证金同时入池,会大幅缩减募集资金规模,因此一般不会将保证金实质入池,而是留在原始权益人账上代为保管,一旦某笔租赁资产逾期,按照约定基础资产实质包含了“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逾期资产对应的现金流会从保证金中划入专项计划。

关于租赁物方面,尽管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并不直接涉及租赁物,但是构建在租赁物基础上的租赁债权,因此入池债权相关的租赁物不能是已设立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所有权存在瑕疵的租赁物。而在基础资产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阶段,租赁物是不跟随租赁债权进行转移的,主要是由于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并不具备租赁牌照。

存续期内,若承租人未及时偿付租金并经催款后无力缴纳,需要求原始权益人尽快处置租赁物进行现金流回收,并将所获款项抵偿未偿租金及相关费用入池,原始权益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拥有仅为“代持”性质。也正因如此,为防止租赁物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被列入清算资产,其信用质量下滑或风险事件发生时一般会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将租赁物物权转移至专项计划或其他指定租赁公司。但这一处理方法可能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导致租赁物无法处置。进而,承租人可能对原始权益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提出抗辩。若法院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可能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

基础资产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并进行抵质押权的变更登记,未办理上述事宜的,一般需要通过权利完善事件来规避相关风险。

税务方面,由于承租人所需要的增值税发票在租赁应收款的每个付款日由原始权益人开具,而租赁应收款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时,专项计划不具备开票资格,计划管理人/受托人由于内控原因,一般也很少能代为开票,开票方便只能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但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并允许这一操作,实际业务过程中,通常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存续期内租赁应收款的开票问题,尽量仍由原始权益人代为开票,简单快捷。

1、基础资产笔数较少,同质化程度低,质量存下行风险

除重卡租赁等承租人是个人的ABS外,70%左右的租赁ABS产品基础资产笔数都在100笔以内,一万笔以上的租赁ABS仅占8%左右,其中,资产池笔数分布1-10笔和10-20笔区间内的分别占比15%和27%,租赁债权分散度较低,集中度风险偏高。且承租人是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当前信用质量存下行风险。

2、季付为主,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

约78%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均采用季付方式,且还款额度一般是按照承租人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进度要求定制化设计。资产池加权平分利率分布在2.07%-18.59%之间,利率分布在2%-6%的租赁ABS占比仅20%,约一半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利率分布在6%-10%之间;约25%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利率在10%以上。总之,利率水平较高,易超过证券利率水平形成超额利差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信用支持。

3、资产池承租人行业集中度较高

从行业分布来看,约58%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分布于多个行业(混合租赁),而42%的租赁ABS基础资产仅分布于1个行业,包括租赁公司仅为ABS通道的单一承租人ABS。分布于1个行业的ABS中,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工业制造、电子、能源、医疗等行业。在混合租赁中,上述行业的租赁资产也占据了主要地位。基础资产所处行业的集中度提高了租赁ABS的风险,同时租赁物主要为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流动性较差,回收价值低。

 

1、以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超额利差等内部增信为主

租赁ABS较少设置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是其主要增信措施。未设置差额支付以及担保机制等外部支持措施的ABS产品占69.79%,两项增信措施均采用的ABS仅占5.56%。

 

内部增信措施方面,优先/次级的内部分层仍是优先级最主要的支持来源。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次级占比超过10%的约占一半左右,约四分之一的ABS次级占比在15%以上。最高次级占比达33.94%。总体来看,次级对于优先级的支持力度较高。除此之外,次级对优先级的支持还需叠加超额抵押综合分析。

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易形成超额利差对现金流偿付提供保障。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加权贷款年利率超过优先级利率的产品占比超过90%。

2、普遍设置保证金账户提供信用支持

尽管保证金初始不入池,但租赁ABS一般会在专项/信托计划账户下设置保证金科目,与原始权益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科目的条件。在承租人未能如约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科目的资金将对差额进行补足。相较于其他债权资产,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有安排,为租赁ABS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

3、信用触发机制相对成熟

租赁ABS产品一般设置三类信用触发事件: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及权利完善事件。

违约事件指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相关的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指同参与机构履约能力、资产池违约率相关的加速清偿事件。尽管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在账户安排上略有不同,但这两类事件触发后的处理思路类似,都是将支付各类费用后的账户资金优先偿付优先级证券本息,剩余资金再分配给次级证券持有人。

权利完善事件主要用于解决租赁物所有权争议问题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问题。权利完善事件的触发条件一般是原始权益人出现风险事件或者信用级别下调,为彻底实现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不至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所设。权利完善事件触发后,租赁物物权需及时转移,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等工作均需完善。

部分租赁ABS也会设置回收款转付机制,尤其在发起主体信用风险增加或其他事件触发时,一般会将长周期的归集转付机制缩短,如季度归集转付变更为月度归集转付,加快资金回收频率,并要求承租人还款现金流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将户。

另外,少量租赁ABS也会设置回购条款,要求原始权益人在违约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时回购剩余所有基础资产,该类ABS并未真实出售基础资产,难以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且无法出表。

4、静态池结构为主

目前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基本为静态池结构,仅有少量项目设置了循环购买机制。静态池结构有助于降低再投资风险,但资金利用率较动态池略弱。

(作者:臧运慧兴业研究分析师)

第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参与Pre-ABS?

什么是Pre-ABS?现在由于互联网足够快,流量增长足够快,很多企业面临更大的问题在于说我没有第一笔钱去放资产,更何况谈做后端的资产证券化,现在Pre-ABS业务就是做ABS之前通过一笔过桥的资金,先垫上给你去形成债权,然后在资产达到标准发行的时候我去发行,最后获得回报。

这类的业务模式是未来的大趋势,包括Pre-REITs,现在我们发现市场上有很多机构来做。

大体上如果是消费金融方面Pre-ABS基本上都是这业务模式,我出一个基金,我们共同执行基金行动计划,有企业来为我提供一些客户和风控,我去放款,放款之后我们以SPV作为原始权益人来发行资产计划,来融资,把钱还回去(还款来源为ABS和债权回款)。这里面Pre-ABS和企业共同去分利息和发行。

相当于发行ABS之前的一笔过桥融资,既可以用于创造更多基础资产,也可以用于平滑ABS发行期的现金流。

说白了一过桥,但这桥也可以拉很长。

1.背景

2.业务定位

3.参与路径

银行参与Pre-ABS路径

银行可以通过投资Pre-ABS为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在发放贷款前主动选择后期承做企业ABS的中介机构,全程参与ABS的发行。

下图为传统的针对融资租赁等传统企业的Pre-ABS交易结构。

案例:力帆融资租赁-新网银行Pre-ABS基金

2017年3月,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首家民营银行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汽车零售资产信贷业务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力帆租赁从新网银行获批额度2亿创新金融结构产品pre-ABS消费信贷授信。

本次合作以汽车消费金融资产为出发点,双方总结金融市场中基金、信托结构化产品的优点,创造性的将传统的银行流贷产品同后期资产转出渠道进行嫁接,开展了Pre-ABS产品的银行授信合作。在全新合作模式中,力帆租赁依托新网银行信贷资金形成汽车消费金融资产,再匹配后续资产转出渠道如资产证券化、资产包或应收款转让等渠道将资产转出,完善资产包收付结构。该创新业务具有资金使用效率高,资金沉淀低等特点。

该笔创新业务模式是西部租赁市场上的首单,是力帆租赁与银行创新的一大亮点,也是产业系租赁业态与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当前的金融生态和经济环境做出的一种多元化的探索模式。力帆租赁在保持传统的银行合作同时,也会更加深入地与各类金融同业探索合作,创新同业模式。

除针对融资租赁等传统企业的Pre-ABS外,部分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始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Pre-ABS业务。

信托公司参与Pre-ABS路径

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进行Pre-ABS投资,并且在前期主动选择后期ABS业务承做机构,全程参与,也可以帮助企业发起交易商协会ABN;还可以当商业银行Pre-ABS投资的通道。

案例:浙金?易鑫租赁PRE-ABS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浙金?易鑫租赁PRE-ABS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规模】8.34亿元人民币

【产品期限】4个月,满3个月融资方有权选择提前结束。

【认购起点】100万人民币,超过部分按 10万元整数倍增加。

【资金用途】信托资金用于向易鑫租赁发放信托贷款,易鑫租赁将该款项用于向消费者/承租人发放借款/租赁款,上述债权形成ABS的底层资产。

【收益分配】到期或提前部分还款时偿还对应本金及相应利息。

交易对手:

1、 融资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56,000万美金,是专业提供一站式租售购车金融服务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总部设立于上海,目前已设立45家分公司,业务涵盖了31省份、300多个城市,与700多家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截至2017年3月末,易鑫租赁总资产202.81亿元,净资产38.28亿元,主体评级AA。

2、 担保人:鑫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鑫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由以易车、腾讯、京东、百度四家互联网巨头为首的企业重金打造,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10亿美元,是国内领先的融合互联网与汽车金融的外商独资企业。

3、 易鑫集团整体评价

根据易车2017年一季度的财报数据,易车集团营收为15.50亿元,其中,来自交易服务的营收为6.26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13亿元增长193.5%,这一增长主要受益于交易服务的激增。按汽车业务来分,来自新车业务的营收为3.12亿元,来自二手车业务的营收为3.14亿元。

项目优势:

① 项目方股东背景实力强大,且在汽车资讯服务、交易、金融等相关汽车领域有深度布局,协同效应明显。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背景强大,腾讯、百度、京东等战略投资者组成投资财团将对易鑫租赁母公司易鑫资本有限公司投资5.6亿美元,目前筹备新一轮战略投资者增资和香港ipo等事宜。易鑫租赁合并计算第一大股东为腾讯,实际经营方和创始人为易车,易鑫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易车于2010年在纽交所IPO,是第一家上市的(海外)汽车互联网企业。

② 全程封闭运作,风控水平高于公募abs优先级水平。本项目采取了优先次级安排、股东增信、资金监管、债权质押、入池资产资质审核等风控措施,且项目全程封闭运营,从发放资金形成贷款到abs回款形成完整闭环。

③ 对接ABS成熟模式,退出路径明确。易鑫目前已发行交易所ABS规模52.04亿元,险资ABS规模10亿元,私募ABS规模33.22亿元,合计95.26亿元。

④ 期限短,预期收益高。本项目每期最长期限不超过4个月,满足投资人短期资产配置需求。

⑤ 车贷类资产安全性高。目前房贷和车贷是消费类贷款中最为优质的两类资产,从分散度、违约率、损失率、现金流稳定性、汽车追索和处置等多重维度评估,车贷类资产属于安全性最高的资产类别。

风控措施:

① 分层机制:设计了优先、次级安排,比例为5:1,次级为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②保证担保:易鑫租赁的大股东-鑫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③债权质押登记:易鑫租赁向消费者/承租人发放借款/租赁款形成的债权质押给我司,后续于ABS获准发行后解除质押,ABS发行成功后偿还我司本息。

④ 设立监管账户:由我司保留U盾及网银管理权限,对信托发放资金用途(只得用于形成abs底层资产)与基础资产回款资金使用进行封闭监管。

⑤ 还款:我司与中泰证券签署合作协备忘录,约定由中泰证券对基础资产进行ABS包装发行,ABS回款进入我司监管账户,定向偿还我司当期全部本息。

⑥ 放款与形成资产资质审查:通过贷前、贷后审查,保证底层资产质量。

⑦ 贷款发放后融资方按周提供资金使用报告等文件。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ABS回款

易鑫租赁需对公司的租赁款/车贷款进行证券化,使用募集ABS资金偿还信托贷款,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第二还款来源】:债权回款

易鑫租赁将对车贷公司形成的债权的回款偿还信托贷款,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4.Pre-ABS特点

PRE-ABS业务基于ABS业务全流程

PRE-ABS业务是基于后续发行ABS的前提而进行的融资行为,由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获得融资后扩大业务,增加基础资产;在基础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后,由信托公司担任SPV,通过将基础资产证券化从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募集资金,获得资金用于偿还PRE-ABS环节的融资。因此,PRE-ABS业务实质上是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和未来发行ABS募集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相当于发行ABS之前的一笔过桥融资,既可以用于创造更多基础资产,也可以用于平滑ABS发行期的现金流。

PRE-ABS业务具有综合成本优势

PRE-ABS的业务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扩大业务规模的融资需求,通过PRE-ABS融资和后续ABS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获得资金拓展业务,扩大基础资产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平滑ABS发行前的现金流,盘活存量资产。由于发行ABS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虽然PRE-ABS融资成本较高,但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并不会太长,前端期限往往在1年以内,对于融资方而言,在获得低成本ABS资金后就可以将原有的信托融资置换,这种搭配相对成本也比较低,比单纯发行ABS对现金流的压力更小,也更有利于推进业务发展。

PRE-ABS业务有利于控制风险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前端基础资产的收益率与末端ABS的成本之间的利差足够大,为期限灵活、融资成本适中的信托融资提供了业务机会;通过PRE-ABS业务能够锁定交易对手,信托公司全程参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以及ABS的发行,在前端的PRE-ABS和后端的ABS中均可以获得收入,有利于与客户建立深入合作,也有助于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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