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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医院上诉未收到租赁物 宝信融资租赁公司反诉要求偿还多笔逾期租金

建华医院上诉称,未收到租赁物设备、未起租,宝信租赁反诉:已收到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并多次要求支付逾期租金。

8月2日,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新医疗”)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华医院”,反诉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法院的《民事反诉状》。主要内容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宝信租赁”,反诉原告)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反诉建华医院。

该笔融资租赁合同订于2017年9月,租金总额为1166.58万元,租金期为36期。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宝信租赁如约履行了义务,但建华医院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7月2日,建华医院已拖欠7期租金,共计人民币226.83万元,反诉被告严重违约。

此前,7月18日,宝信租赁曾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建华医院。诉讼显示,被告建华医院需向原告宝信租赁支付逾期租金133.77万元,未到期租金632.63万元。

在另一针对建华医院的诉讼中,宝信租赁称,截至2018年4月13日,建华医院已拖欠4期租金,共计人民币79.7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宝信租赁要求被告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戏剧的是,在7月18日创新医疗的公告中显示,宝信租赁也曾多次作为被告被建华医院上诉。

案件一,建华医院诉宝信租赁(被告一)、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二,建华医院诉宝信租赁(被告一)、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融资租赁纠纷案。

案件三,建华医院诉宝信租赁(被告一)、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笔融资租赁款支付之日。《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设备款分一笔支付,且需满足《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第四条第四款中1-11项约定内容。被告二在其中扮演联合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相关科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及提供其他服务支持等角色。

三个案件中,建华医院均认为,在未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收到了《起租通知书》,私下协商时,宝信租赁却解释已收到建华医院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并已支付设备款,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约定,要求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建华医院声称,被告一均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且均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归根结底,双方来回起诉又反诉的根源在于对租赁合同是否生效的认定,建华医院究竟有否收到租赁物,声称未收到后宝信租赁反驳中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又从何而来成为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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