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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障碍

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具有强烈诱惑力,但实现起来又非常困难的事情,其影响因素非常多,主要影响因素阐述如下:

愿望因素

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对象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融资有多大兴趣,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前景。那么,有多少融资租赁企业对资产证券化感兴趣呢?其实,就目前情况而言,这部分企业数量是非常的有限。

为了便于表述,我们将融资租赁企业分成四种类型,即,银行青睐型、规范经营型、高速成长型、新进入型。

下面我们逐个分析这四类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愿望:

银行青睐型---是指银行长期与之合作的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这类企业是银行的长期大客户,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各家银行争夺的合作伙伴,这类企业倚仗本身的资源优势形成对银行的一定话语权,属于“客大欺店”的那一种,他们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成本往往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基本利率,他们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要远远小于资产证券化所需成本,因此,他们对资产证券化没有兴趣。

规范经营型---规范经营型企业是指除银行青睐型企业之外,注册3年以上、具有优秀管理团队、规范运作、业绩斐然的企业。

这类企业不具备强有力的股东背景,企业设立时间3年左右,尽管在优秀的管理团队带领下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由于股东担保能力不足,在这个银行贷款靠“拼爹”的年代,不太可能从银行获得授信,因此,几乎无法从银行获得合作机会。这类企业由于团队优秀、规范经营,融资租赁资产质量较高,在无法从银行获得便宜的资金情况下,退而求其次,是既有愿望又有资产质量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是中介机构眼中的目标客户。

高速成长型---高速成长型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到2年,业务发展迅速、但企业管理上欠完善的企业。

这类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股东实力弱、成立时间短、团队不够优秀、业务规模发展快、资产质量不高。这类企业银行没有银行授信、具有强烈的资产证券化的愿望,但由于基础资产质量不高,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往往因为增信等环节的成本的增加超过了其赢利能力而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失败。

新进入型---新进入型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满1年、实收资本远远小于注册资本、管理团队不完善、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的“空壳公司”。

这类企业基本属于要么没有开业、要么业务停滞的“空壳”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虽然无法与银行合作,也无法“资产证券化”,但这类企业的数量却占全部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40% 以上。

以上分析表明,在全国2000多家(截至2014年底)融资租赁企业中,就“资产证券化”的愿望来说,要么没有愿望(银行青睐型);要么有愿望没资格(高速成长型);要么没资格没愿望(新进入型);剩下的,既有愿望又有资格的只有“规范经营型”企业,这些企业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来源,是中介机构的目标客户。

成本因素

市场交易中,遵循着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互利共赢”的原则。任何违反“互利共赢”原则的交易,都是不可能成功的交易。

这个“互利共赢”的原则也可以解释为“成本决定”原则。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交易能够成功,不仅仅取决于交易各方的愿望,还要取决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是否都能赢利。具体的说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基础资产”中所包含的利润是否能够覆盖“资产证券化”中的全部成本。如果不能,则交易不成。而“资产证券化”的全部成本,往往又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质量高,则成本低;质量差,则成本高。据有关机构介绍,其成本范围一般在3.5%~11%之间。

说到成本,除了资金成本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成本,那就是时间成本。可供参考的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例子中,时间周期长的居多,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以上。这么长的时间,使得以应收租金债权为基础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很大变化,操作上带来很多麻烦和成本增加。

虽然,“资产证券化”已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理论上,时间缩短的可能性增加,但必要的流程还是不变的,平均能够缩短多少时间,由于样本少,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数据供参考,但据有的律师事务所介绍,目前有记载的最短记录是1.5个月。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由于涉及到的中介环节较多,且影响这些中介环节的成本变动的因素也较多,因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始阶段,是否能正确的估算全部成本小于等于基础资产所包含的利润,就成为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否则,项目往往会半途而废。

资产质量因素

“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是指,用作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的那部分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或多项财产及单项目或多项财产权利组成的资产池。

基础资产应该满足:

① 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② 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③ 可转让

④ 具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

⑤ 支持基础资产的合同应当真实、合法。

由于种种原因,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中,采用售后回租模式获得资产和资产权利的比例占全部资产和资产权利的70%以上。在这些售后回租资产和资产权利中,能符合基础资产条件的资产是非常少的。

根据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的数据监测和统计表明,融资租赁企业的基础资产目前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

(1)总体来看,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财产和财产权利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获得真实所有权的。

根据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的数据统计,在所有融资租赁资产中,通过售后回租模式获得资产的比例占到全部融资租赁资产的70%以上,而在这70%的售后回租交易中,大部分的租赁物买卖没有获得买卖发票作为真实交易的证明,租赁物买卖只是通过《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完成,缺乏《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两个独立的合同作为法律要素支持。

上述操作方式,无论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能保证真实、合法、完整的获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收取租金的合法权益。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许多合同没有设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需经过承租人同意便可转让租金债权”的类似条款,造成资产证券化时再去征求承租人意见的局面,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变数。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存在上述问题的比例不小,使得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一步缩小。

税收因素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涉及金融、会计、税收等多个领域。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多、交易环节多、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也会存在许多的税收问题,如征税原则问题、纳税主体的问题、征税的环节问题、税费的属性问题等。处于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核心地位的SPV能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关键之一也在于税收制度能否避免重复和不恰当的征税给资产证券化过程带来高的成本。

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

因此,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只能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例如,不动产;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例如,有形动产。为了改变现状,马蔚华曾表示,建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建议将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的差额作为使用该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融资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为当期销售额的扣减项。

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想规模化发展,有待于国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其他因素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像一剂强心针,大大激发了金融业人士的激情,必然极大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但当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真正进入发展期时,我们发现有如此多的问题需去攻克。

来源:夸克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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