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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租赁制

租赁制是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生产资料所有者(一般是国家)将生产资料(如工厂、企业和商店的全部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有偿出租给承租者自主经营的一种经营形式。

  在我国租赁制又叫租赁经营权是指企业承租人在对租赁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租赁经营权是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法律表现。
  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其基本目的是实行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改变企业附属于政府的地位,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法人。当前,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租赁经营权是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并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受到租赁经营合同的制约。在承租与出租人订立租赁经营合同之后,承租人即成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享有租赁经营合同为之规定的下列权利:
1.用人权和机构设置权;
2.生产经营权;
3.投资权。

租赁经营权的特点

一:行使权利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一般说来,租赁经营权的主体大概有4种形式:

  1.公民个人与出租人(企业的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的公民个人即成为租赁企业的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出租人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让渡给承租人,这时,承租者个人就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
  2.合伙组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合伙租赁是指2—5人的合伙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限以内,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合伙者可以挑选其中一位符合法律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的人作为业务负责人代表企业处理对外事务,当然该负责人必须体现合伙者的共同意志。
  3.企业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企业租赁,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租赁。承租企业派往出租企业的负责人,应该是承租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他们委托的人。这是租赁经营制中发展较快的一种形式,由于承租企业的财产一般比较雄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加之其自身经营效果好,内部管理机制又比较完善,所以企业作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要比其他形式的主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4.出租企业的全体职工向主管部门集体承租该企业,即全员承租。全员承租由全体职工以民主方式选举符合条件者为厂长(经理),代表全体承租职工行使经营管理权,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厂长(经理)。在这种形式中,集体(全员)以一个整体成为行使租赁经营权的主体。

二:承租人与出租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是租赁经营权区别于其他一些形式的经营管理权的重要特征。在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了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活动也就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因而为承租人更好地自主经营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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