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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公司应收取哪些费用?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公司应收取哪些费用?这个看似简单却充满许多内涵的问题。除了当事人外,大概很少有人愿意关心这类问题。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为什么要收取这些费用?收费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当事各方利益,同时通过收费,也可以看出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定位。

    为什么说租赁公司的收费与其对融资租赁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有关?

    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服务贸易。这话说起来容易,真正要理解和做到位,却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理解不到位,操作自然也不到位,风险的增加和利润的丢失也由此而来。

    融资租赁是融金融与贸易为一体的边缘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特殊的服务方式。因此在操作和政策法律法规上与其他产业有很大的不同。偏面的强调某一方面都是缺失不完整的。由此引发租赁公司该收的费用没有收,也就不足为奇。

    融资租赁因其边缘产业的特性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到金融、贸易、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产品知识等多方位的投融资知识。我们常看到某些媒体片面介绍融资租赁,说明他们对融资租赁“知识经济”的内涵理解的很不到位。

    融资租赁的服务贸易特性主要体现在“服务”上。真正的一笔融资租赁交易,租赁公司应该定位在:代人融资、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待人资产管理。有人说租赁公司不成了中介机构吗?租赁公司的经营实质就是这样,收取的费用也是以这些服务为标准,以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为依据。

    租赁公司是依据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的特性,用别人的资产捆绑自己的服务和收益。这就是租赁公司服务的内涵。能否做成功,就看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服务”的理解是否到位。

    怎样理解“代人”的服务?这不是简单的自我认定,而是有操作基础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看“代人融资”。融资租赁是需要长期、低成本可流动资金的产业。出租人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方式服务。所谓“融资”是出租人为采购租赁物件,针对具体项目去外部融资。若用自有资金做租赁,那么租赁公司肯定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因此租赁公司在做租赁项目时,一般情况不仅不给承租人资金,还要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和各种服务费用。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用来维持租赁公司信用和融资能力,很少在项目中长期占用自己的资本金。这样的操作才能保证租赁公司持续发展的活力。

    所谓“外部”就是租赁公司以外的出资人,包括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偿还保证金。因此要说“融资”不是租赁公司给承租人提供资金,而是从承租人或其他出资人处获取资金。承租人因为本身信用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从金融机构融资,通过融物的方式,相当于委托租赁公司为其融资购物。承租人不仅拿不到资金,还需要支付租金的方式来偿还出租人的融资款。因此要支付“租赁服务(手续)费”。

    所谓“代人放款”也涉及到租赁公司的定位和融资能力。出资人为什么愿意通过租赁公司将款项变相放贷给承租人。主要原因是:要么租赁公司整合了出资人的专业优质客户,要么将一些信用不足的潜在承租人,通过租赁的结构设计,给项目增信后,让出资人得到一个安全性和收益性适中的出资平台。租赁公司并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提到的所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因此租赁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不是求出资人给租赁公司融资,而是帮助出资人提供一个安全放款渠道的增值、增信的服务。这项服务看起来好像是免费的,其实低成本融资本身就减少了财务费用,加上“转贷”的息差收益,和由此捆绑的其他服务,相当于收取了服务费(若能整合出资人主动授信的承租人,获取一些融资回扣也不是不可能的)。

    所谓“代人采购”这点在许多租赁公司内部来说是认识比较模糊的一面。通常人们以为租赁公司是物件的买方,并拥有所有权,因此就是当然的直接采购。其实不然。一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见《合同法》)。二是 租赁公司只拥有租赁物件的处分物权,不拥有物件的用益物权,且最终处分物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在行业监管、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是针对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行业优惠待遇的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出租人在他们眼里只是代理采购的出资人身份。

    由此在采购环节,物件的增值税、关税、报关费用、报验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杂费、租前息等初始费用都应由承租人支付。租赁公司在海关报关单上只是“经营单位”,而不是最终的“使用单位”。物件的监管是真对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才有“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一段文。原因就是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这部分资金在计算税基时要从营业额中扣除(若承租人直接支付,租赁公司就没有这些扣除项)。既然是“代人采购”,收取购物环节的手续费也就很正常了。

    所谓“代人销售”特别体现出融资租赁的专业化经营特性。当租赁公司对某个物件有特殊的经营管理技能,在做项目时就会偏重这个物件的租赁业务。做的就是为厂商提供第三方信用销售的服务。当采购成为规模时,实际上就成为了厂商的销售代理。租赁公司因此获得销售折扣、返利或对承租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待遇。这是仅把融资租赁当贷款做的租赁公司感受不到的好处和收益。

    所谓“代人资产管理”正是体现融资租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殊行业特性。虽然租赁资产,所有权等归属融资租赁公司,但使用、收益却是承租人。因此租赁公司承担的是资产管理,风险监控的责任。尤其是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出售给出资人,但仍离不开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和租金的回收。因此在必要时租赁公司还要收取资产管理费,作为管理成本的补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不只是收取手续费这么简单,还要收取租金支付保证金、物件采购增值税、办理采购的附加费用等。加起来几乎涵盖的承租企业直接采购 物件的50%以上的资金(30%保证金+17%增值税+3%的手续费)。若承租人在租赁开始就违约,加上为物件运行花费的配套费用,其违约成本会非常高。这就是贷款与租赁的区别,是为什么租赁公司敢于给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做租赁的内在因素。“提高违约成本”,就是给项目增信的有效措施。也因如此,租赁公司与银行是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

    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做中小企业的项目,你去查看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所收取的费用项,就知道其是在做租赁,还是做贷款。他们很难理解融资租赁的内涵,把自己定位在“信贷银行”而不是专做资金的“投资银行”。员工的工资最多是和银行信贷部门相比,而不是和投资银行的员工相比。

    现在有些租赁公司强调总“创新”,但笔者认为这个行业从市场渗透率上看,还处于“幼稚阶段”。融资租赁最简单的好处还没有体验和感受到,整天想怎样才能借助租赁突破信贷规模限制,因此遭监管部门把租赁公司这样的借款单位当放款单位管,也算是中国特色。

    我们讨论收费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许多概念和管理。笔者在此只是谈个人的看法,对那些敢于做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人才,非常的敬佩。行业以他们为荣。愿融资租赁业早日回归原生态,真正的腾飞。彻底摆脱租赁规模成几何爆炸似增长,而市场渗透率却在5~6%之间徘徊的怪现象。融资租赁在中国已经超过30年,到了该长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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