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36号文还延续了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说即征即退的政策;将融资租赁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完善了税收抵扣链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达1.7亿元的要求并制定了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