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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金控牌照落地

3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批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金控新时代正式开启。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是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首批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落地,也是补齐金融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非金融企业有效隔离金融与实业,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起步到规范

 

从起步到试点,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历经了20多年的时间。

 

2000年前后,以天津泰达、广东粤财、上海国际集团等为代表,我国一批地方金控平台开始组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地方金控平台在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制和有效引导,发展良莠不齐,存在资本实力不强、关联交易较乱、风险管理薄弱等问题。

 

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作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机构,三家一度被市场视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的探路者和先行军。

 

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金控控股公司扩张速度加快。据统计,名称中含有“金融控股”的企业在此期间增长至2016年的3576家,年均增速近30%。不过,企业的盲目扩张也引发了脱实向虚等金融风险。

 

2017年以来,国家多次强调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进入规范发展期。2018年,央行正式披露了5家金控试点公司,分别为: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2021年6月至今,央行已陆续受理了5家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分别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北京金控、万向控股、招融投资。

 

中国银行研究院郑忱阳指出,中信集团和北京金控获得首批金控牌照,二者分别是央企集团和地方金控公司的代表,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率先获批符合渐进式、阶段性的监管思路。获得金控牌照意味着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在合规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平衡金融和实业的关系,打造对标国际、国内一流的金融控股平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监管短板不断补齐

 

首批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落地,也是补齐金融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非金融企业有效隔离金融与实业,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回顾来看,2005年国家颁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先后获准进入基金、金融租赁、保险等领域;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落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入股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出炉,商业银行获准投资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众多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或入股金融子公司的方式逐步形成了综合化经营的局面。

 

2012年起我国逐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限制,此后大量民企金控产生,特别是近几年一些互联网企业也进军金融领域,设立了一批互联网金控公司。在业内看来,金控公司的急剧扩张,也涌现出一系列问题,混业经营下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

 

有研究报告曾指出,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金控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复杂且往往出现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的交叉融合,存在监管的真空。部分非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虚假注资、连环注资、关联交易等手段,盲目发展金融业务,急剧扩张金融业务规模,甚至将其作为“提款机”,已成为我国金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

 

2019年7月,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央行公布《金控办法》,明确实质控制多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需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纳入监管,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金融控股公司迎来穿透性监管新时代。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选取5家金控公司作为模拟监管试点,为后续的政策制定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当时《金控办法》还未完全定稿,正式发布后,此前的一些模拟监管企业不符合最后确定的设立标准,暂时不需要申请设立金控集团。

 

根据《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需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此外,该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判断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设立情形;二是,需要满足实缴注册资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补充资本的能力等多个设立条件。

 

郑忱阳认为,金控行业竞争格局或出现新变化,不符合设立要求的金控公司需进行股权转让、业务剥离、更换公司名称等方面的整改;部分存在问题较大、危害金融秩序的民营类、互联网类金融控股公司或面临退出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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