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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知道的“三步组合拳”

融资租赁违约案件一旦发生,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要和其他债权人"赛跑",以最快速度保全承租人、保证人的财产,取得保全财产和抵押物的"首封"权等。实现"首封"不仅意味着获得被保全财产的处置权,在被保全财产所属企业未破产的情况下,查封的先后顺序还意味着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因此三步组合拳的第一步肯定是"快",要做到融资租赁违约案件发生时能快速行动,有4大关键点:

 

1.检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

通常融资租赁合同中就承租人违约时的加速到期条款约定:"承租人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通知承租人,宣布融资租赁项下的债权立即全部到期"。该约定其实并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义务,也即,为了实现违约案件发生时的"快",该约定应改为,"承租人一旦违约,除非融资租赁公司出具书面豁免,融资租赁项下的债权即全部到期,无须融资租赁公司另行通知承租人"。如此约定,在违约案件发生时,不仅可以不打草惊蛇,还可以以最快速度启动司法催收程序。

 

2.检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根据《审判情况通报》,上海地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集中于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的特征;在此情况下,如果只能选择案例处理压力比较大的人民法院,则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

 

因此,对于将管辖地约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改为约定灵活的、不对称的管辖。所谓灵活,即一旦发生承租人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当时情形下最有利于催收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实现灵活管辖,合同中应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合同签订地大有文章可作,因其指的不是实际的合同签订地,可是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因此通过合同载明签订地,可以将管辖权放在融资租赁公司任何希望去的法院。

 

所谓不对称指的是,在不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前提下,限制承租人或保证人可以起诉的法院,如限制在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法院,以便在承租人或保证人起诉时将融资租赁公司的应诉成本降至最低。

 

3.检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送达条款

根据《审判情况通报》,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普遍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这也意味着通常这类案件的被告存在无法正常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为避免公告送达,完全有必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同样适用于司法送达,如此,一个案件至少可以缩短开庭与判决的2次各2个月的公告送达期间,如果有境外当事人,则还避免了两个国家的司法协助送达或2次各3个月的涉外公告送达,甚至可以缩短将近一年时间。

 

4.建议为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赋强公证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后,在出现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在取得执行证书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是办理赋强公证与传统诉讼的比较:

  诉讼程序 赋强公证
签约流程

惯常签约流程

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当事人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不动产登记地的公证处办理

管辖法院

依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为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

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费用

按标的金额收费(举例:1000万对应诉讼费为8.18万元)

标的金额的千分之三(举例:1000万对应3万元申请费;办理公证时缴纳一半,申请执行证书时缴纳另一半)

执行名义

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

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

取得执行名义所需时间

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二审三个月,涉外无审限

材料完备的,15个工作日

 

很多人认为,办理赋强公证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亲签比较麻烦,其实, 这些都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公证员上门的方式解决,所以,重点是选择好长期配合的公证机关,并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模式,很多细琐的工作自然迎刃而解。

 

 

融资租赁违约案件一旦发生,进行催收时,三步组合拳的第二步就是要"狠"。所谓"狠"就是催收力度要大,而非仅仅走个法律程序。催收要"狠",至少要做到以下4点:

 

1.穷尽各种可能的诉追对象

融资租赁违约案件发生时,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只是把承租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列为诉追的对象,但往往忽略了在很多情形下,股东也应作为追诉对象之一。比如,承租人、保证人只有一个股东,或者股东存在未全部实缴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都可以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将该类股东列为被告或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外,保证人是个人的情形下,其配偶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配偶名下财产一样可以查封,该财产分割后属于保证人的部分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2.穷尽各种可能的诉追案由

融资租赁案件发生违约时,承租人往往可能面临着"三角债",因此不仅仅是被讨债,也需要去讨债;但很多承租人此时已经无心、无力去处理这些债权债务,往往是关门大吉、一走了之。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此时要特别注意行使自己的代位权,以自己名义向承租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之诉,直接主张承租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此外,承租人为躲避债务,可能与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予的方式将财产进行转移,致使承租人无力偿还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融资租赁案件发生违约时,特别注意调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一旦发现并掌握初步证据,即可以承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对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予财产的行为主张无效或主张撤销,从而恢复承租人所享有的财产并及时保全获得受偿。

 

3.穷尽各种可能的催收手段

债权催收并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手段,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承租人,只有刑事控告、行政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多方位的催收途径组合运用,才可以发挥出1+1>2的效果。在融资租赁案件中,如果承租人存在伪造租赁物合同、发票等骗取租赁款的行为,将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罪名,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向公安机关报案,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4.穷尽各种可能的法律措施

很多人都知道,在案件取得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对不履行判决的债务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打击老赖的措施,但往往忽略了在行动伊始,也即起诉阶段,就可以对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要在起诉阶段就申请限制出境措施并获得法院支持,在申请书中要重点强调债务人出境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出境对案件审理、执行所造成的障碍。

 

 

债权催收又"快"又"狠"还是要建立在"准"的基础上,这个"准"就是要准确掌握自己的租赁物、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而且一定是在授信阶段就应该做好这些工作。

 

1.准确掌握自己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与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相比,最根本的差别在于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都属于承租人。因此,基于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模式,容易导致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争议处理阶段无法明确租赁物而造成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的障碍。据此在实践中,就要求在授信开始及业务管理的过程中,准确、全面清点租赁物并做识别、固定,比如尽可能详细地对租赁物对应型号、存放地址进行登记、拍照,并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张贴铭牌,做出标识,以便提示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租赁物的权属状态。此外,对于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物进行登记公示。

 

2.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融资租赁案件一旦发生违约,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承租人、保证人财产时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因此,为准确掌握债务人财产,应做到:

 

(1)在业务开展之初,就要求承租人及保证人等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并逐项核实,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

(2)承租人、保证人在业务开展之初申报的财产完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还需要在业务开展后,要求承租人和保证人定期更新主要财产清单并逐项核实。

(3)根据不动产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调查要求,事先准备好随时可调查承租人、保证人名下财产、资信情况的所需资料和文件,承租人、保证人签字、盖章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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