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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保监局出台重磅行动意见鼓励发展融资租赁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四保障六提升”行动的意见

苏银保监发〔2021〕20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各省级银行保险社团: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扩大内需、推进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等重点战略部署,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现就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四保障六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践行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策引导和商业可持续,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服务实体经济体制机制,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主要目标。围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保障扩大投资、消费升级、外资外贸提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等方面的有效金融需求,着力提升小微企业、乡村振兴、民营企业、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金融服务质效。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明显增强,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产品供应更加充分,服务效率持续提高,服务覆盖面稳步拓宽,实体经济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缓解,对“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金融支撑更为精准有力。

 

二、保障有效金融需求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三)保障扩大有效投资金融需求聚焦全省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定期跟踪收集项目进展和金融服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问题诉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为重大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领域投资提供高效配套金融服务。创新商业化投融资运作模式,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两新一重”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保险资管业协会建立“企业投融资报送平台”江苏专版,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投资,助力重大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四)保障消费提档升级金融需求。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结合实际消费场景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促进吃穿用住行等实物消费不断提档升级,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培训托幼等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大力支持发展以网络购物、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五)保障外贸外资稳中提质金融需求。聚焦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关注外贸外资企业金融服务诉求,结合外贸外资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解决方案。组织银行机构开展专项对接外贸外资企业活动,加大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出口转内销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继续引导扩大“苏贸贷”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加强金融支持自贸区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研发适应自贸区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合规稳健推进跨境融资业务。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金融需求。围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助力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自主可控产业、市场主体培育、现代流通体系的金融服务,针对市场有效需求,以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为核心,创新供应链服务模式和产品,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循环畅通。

三、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普惠性

(七)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提质。围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最新要求,完善监测考核和监管督导机制,推动辖内法人银行总体努力实现“两增”目标,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找准差异化定位,从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等方面完善专业化体制机制,构建多层次有序竞争格局,筑牢小微业务长远发展基础。

(八)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扩面。巩固深化“百行进万企”系列工作成效,筛选重点行业领域无贷户小微企业名单,推动银行机构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合理匹配金融服务,不断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首贷业务推进模式。加大对有融资需求但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企业的跟踪频度,根据“首贷户”真实融资需求和征信状况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条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动态变化,对达到准入标准的企业及时提供融资。

(九)深化个体经济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机构主动摸排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个体工商户开户服务流程,改进业务审批和风险管理,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开发小额信用贷款特色产品,提高服务长尾客户的效率。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未取得工商执照但取得市场摊位证、电商注册证明等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及小店等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强化金融科技和大数据应用,提升客户风险画像精准度,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推广信用贷款。联合省有关部门推进“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等业务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将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模型与银行授信模型相结合,释放数据潜能,创新贷款审批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配套财政奖补政策,发挥增信分险功能。

(十一)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期限管理。推广小微企业贷款“随借随还”模式,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进一步推动无还本续贷业务发展,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授信评审流程,明确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条件,开发对应金融产品并积极宣传推广,稳定企业融资预期。联合财政部门对无还本续贷业务推进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予以奖励。

(十二)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和保障作用。鼓励深化银保合作,在风险可控、不加重企业实际融资负担的前提下,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营业中断和延迟取消类保险业务,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

四、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精准性

(十三)健全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业务计划、审批流程、人员配备、考核激励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银行保险机构“三农”金融服务进行评估,鼓励设立三农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不低于10%,其他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扩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开展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乡镇提标扩面工作,在总结前期19个试点示范乡镇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结合苏北、苏中、苏南不同区域农业农村发展特点,从体制机制、产品服务、风险分担、抵质押方式等方面探索创新,打造不同特点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样板,形成示范引领作用。配合深化“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运用“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金融服务平台,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联建项目。鼓励银行机构持续完善支持苏北农房改善项目融资模式,并将经验向苏中苏南推广。

(十五)助力“富民强村帮促行动”。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重点帮促丰县湖西片区、涟沭结合部等6个片区,黄桥、茅山等革命老区,丰县、睢宁县等省定的12个县区、省定经济薄弱村、农村低收入人口。推动重点地区努力实现县区贷款增速持续提升。贯彻落实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要求,组织银行机构为脱贫户、“十四五”时期确定的农村低收入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利率优惠、财政适当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积极推广防返贫类保险,联合相关部门在全省推广“防贫保”等模式,通过保险手段化解已脱贫人口因病因灾因学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助力各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十六)保障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安全。支持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引导银行机构对接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支持整市、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支持打好种业“翻身仗”,根据种业企业名录库,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指导银行机构开发种业企业专属产品,围绕种业创新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保险公司继续完善制种保险产品条款,提高产品针对性。支持加快建设50家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区)。

(十七)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引导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农村商业银行对“阳光信贷”模式迭代创新、提档升级。指导涉农银行深入开展“整村授信”“信用村建设”等活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项产品,不断提高农户贷款获得率、便利性和覆盖面。加强与地方政府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结合乡风文明建设行动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前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合理有效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用信需求,做到“能授尽授”。合理设置涉农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针对农业农村需求创新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

(十八)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开办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逐步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为投保客户提供信贷保险综合金融服务。

五、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主动性

(十九)强化民营企业融资监测考核。推动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持续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贷款实施差异化考核,坚持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努力实现全辖“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工作目标。

(二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流程,做好已帮扶企业的跟踪评估,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企业融资环境,为稳企业保就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十一)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结合实际明确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重点关注基层单位落实情况。在授信审批中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做到一视同仁,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效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二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部门年度现场检查和督查督导,重点关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体制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融资收费是否规范合理、延期还本付息等纾困惠企政策是否落实落细等,推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不断提高。

六、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有效性

(二十三)优化金融服务制造业工作机制。推进银行机构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努力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统筹运用信贷、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增强综合化、个性化服务制造业能力开发符合制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助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十四)聚焦“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围绕新型电力装备、前沿新材料等13个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智能电网、新型碳材料等6个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聚焦全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制造强省建设20项标志性工作等确定的重点产业,加大对江苏“531”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和产业链自主可控企业的对接支持力度,着力固链强链补链,支持培育一批世界级领军企业和具有行业主导力的“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十五)优化制造业企业授信风险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授信总额较大的制造业企业采取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制造业企业债转股,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帮助其渡过难关。支持债转股实施机构按照“投治”并重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推动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动性

二十六)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富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特色支行、科技支公司等特色机构或科技服务团队,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推动银行机构对科技金融业务实行差异化考核,在考核激励、风险容忍、资本占用等方面适当倾斜,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等作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努力打造一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试点示范机构和地区,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我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二十七)加大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的特色产品服务。引导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加强与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合作等方式,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辖内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总行平台开展投贷联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预期收益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拓展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八)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科技保险。引导辖内保险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企业保险需求的研究,提高对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保险服务质量。开发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特色科技保险产品,扩大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积极研究省内重大创新平台风险特点,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方案。支持无锡创建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城市、苏州高新区“保险与科技结合”综合创新试点。

(二十九)开展多种形式银保政企”对接活动。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优势特点,加强与省内重大科研平台、产业培育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战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园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对接“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卡脖子”技术等相关科技型企业,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重点企业金融需求收集和跟踪落实机制,推动产业园区批量授信和风险共担。

八、提升金融服务绿色发展实效性

(三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建设。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实行绿色金融“一把手负责制”,加大对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努力提升绿色信贷占比。支持辖内有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和“负责任银行原则”等国际标准。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差别化考核,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保险机构探索设立“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对全省绿色发展基础性设施、战略性项目等关键领域和环节加大投入。

(三十一)积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科学把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深刻内涵,在全省能源、工业、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产业、绿色建筑、绿色消费等领域金融支持。继续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支持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太湖湾科创带“拥湖生态标杆区”等示范区建设,开展绿色金融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标准和评价方式。

(三十二)助力环境社会风险管理。推动银行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密切跟踪生态环保新规划新政策,关注客户环保处罚、环保舆情等负面信息,对敏感行业、敏感地区业务制定预案,动态评估企业(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行业,采取差异化授信政策和贷后管理,发挥差别化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加快调整资产配置,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融资,加大对现有高碳行业能效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

(三十三)加强绿色融资产品模式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积极研究碳排放权相关碳金融产品。稳妥开展基于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风电和光伏等行业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加大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和产业的支持力度。依法合规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融资模式,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持续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领域信贷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多元化开展绿色信托业务。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

(三十四)丰富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体系。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生态产品价格指数类保险、绿色产品质量类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类产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推动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做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三十五)推进环境信息共享和披露。联合相关部门加大环境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力度。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金环对话”,加大对环保信用评价为蓝色、绿色企业的对接力度,充分利用“环保贷”“绿色创新组合贷”等产品缓解中小环保企业融资难题。督促辖内上市法人银行机构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绿色金融专题报告等形式,主动加强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绿色运营等信息披露。

九、抓好组织实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江苏银保监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保障六提升”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惠金融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层层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三十七建立交流平台。指导江苏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普惠金融等专业委员会,构建行业交流平台,组织银行保险机构业务骨干、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学会协会和重点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通过组织沙龙研讨、开展优秀案例评选等多种方式,为相关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联动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工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适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产业政策。

(三十八)强化督促指导。各级监管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基于信贷投放、保险保障、创新产品服务等关键指标,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全面客观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新发展格局情况。继续推动落实金融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各机构监管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和监管评价,对推进成效不明显的银行保险机构,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三十九)及时报告进展。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各银行保险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分别于报告期结束后20日内通过正式公文报送我局。各银保监分局于报告期结束后25日内向我局报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半年和年度推进情况。各机构监管处于报告期结束后25日内汇总所监管机构全省情况。普惠金融处于报告期结束后30日内汇总全省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四保障六提升”行动工作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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