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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

不得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

“首付3000元起新车开回家”“1成首付、先租后买”……凭借接地气的宣传口号,汽车融资租赁近年来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以长租的方式让消费者按月还租就可开上车。

上述《通知》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变相的汽车买卖、回租或其他形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锁定合法真实闭环还款机制

在开展合作方面,《通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

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对此,《通知》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

为依法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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