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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25日从发改委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具体包括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创新和优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2018年底前加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等。

此外,2016年启动实施并持续推荐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该任务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序号

政策措施

任务分工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运用和引导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2

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2017年底前完成

3

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务部

2016年底前完成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关税调整工作

4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5

支持创新产品推广

研究制定创新和优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底前完成

6

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强临床医生与人民群众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医药产品的认同度。

中央宣传部、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华社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7

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底前完成

8

继续推动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十百千万工程”等),在部分省市开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进一步加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推广力度,在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应用。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9

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10

健全政府采购机制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将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2018年底前完成

11

实行分类采购,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推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编码标准化,确保价格合理、保障供应、质量安全。规范竞争秩序,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6年底前完成

12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对价格虚高药品的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6年底前完成

13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合理的超标准、高档设备。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2017年底前完成

14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2016年底前完成

15

深化审评审批改革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招聘有国际审评审批经验的专家学者。加大政府购买审评服务力度,加强技术审评协作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能力和效率。公开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增加审评审批透明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7年底前完成

16

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科学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2016年底前完成

17

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2017年底前完成

18

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基因检测产品等,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加快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进入医疗体系,促进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2017年底前完成

19

加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动药品研发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底前完成

20

鼓励开展药品委托研发、生产,逐步放宽药品文号转移限制,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同质化竞争和审评资源浪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底前完成

21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药物创新、医疗器械核心软硬件开发、中医药传承、医药产品国际注册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继续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智工程,吸引海外产品创新、国际注册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华创新创业。鼓励医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22

以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领军型医药企业家。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设医药应用技术教育和实训基地,打造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23

完善医疗机构相关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办法。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培养医疗器械工程师等实用型技术人才。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底前完成

24

鼓励设立创业创新中心等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协同创新。建立健全技术、技能等要素参与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

2017年底前完成

25

加强产业协同监管

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医药企业沟通机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底前完成

26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

2016年底前完成

27

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落实企业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健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建立药品退市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

2017年底前完成

28

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药品短缺预警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底前完成

29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30

严格安全、环保监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对化学制药企业要开展反应风险分析,进行正规设计,装备可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制药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31

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

2017年底前完成

32

整顿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实施商业贿赂、暗中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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