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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xx银行                                

住 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  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11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2.12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1)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2)  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

(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

2.13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条通

 

知乙方回购的除外。

2.14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  实际融资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2  融资利率按       项确定:

(1)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      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

(2)以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

4.3  以4.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融资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融资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融资发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按当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融资利率不作调整。

(4)   其他:                                       

4.4  融资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6  本合同项下融资按      项约定结息:

(1)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

(2) 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4.7按照第4.6条(1)约定方式结息的,甲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第4.6条(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

 

5.1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甲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2)由乙方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

5.2  甲方收到购货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6.1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6.2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3)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

6.3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

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2)乙方与购货方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购货方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6.4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3) 乙方应与购货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购货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5) 乙方应在甲方对购货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6)根据甲方要求就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如乙方所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如下:                        (编号:             

(7) 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8) 若购货方或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乙方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不能转让的,乙方应在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追索债务;

(9)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10)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

7.2  除7.1规定外,乙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均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

(2) 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及中国工商银行其它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3) 甲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甲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乙方;

(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5)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除8.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1) 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

(2) 甲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3) 融资到期日,若甲方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购货方进行追索,甲方向购货方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乙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甲方已从购货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乙方。

8.3  除8.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1) 对购货方连续出现两笔以上(含)不按期偿付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以其与该购货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的保理业务。

(2)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一般原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或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乙方的违约:

(1)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

(2)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乙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

● 乙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

●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乙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乙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3)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乙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乙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从而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对甲方权益产生严重影响: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乙方的关联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乙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办理保理业务,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的,或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甲方债权的;

(4) 除第9.2条(3)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乙方或购货方在甲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 乙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 乙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 乙方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 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9.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对乙方办理保理业务;

(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4) 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及中国工商银行其它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5) 要求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6) 应收账款到期时,直接向购货方追索;

(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9.4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回购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甲方有权自融资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100%)%的利率计收罚息,融资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6  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  他

 

10.1  甲方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购货方的回款记录在甲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甲方与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合同履行的有效凭证。

10.2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0.3  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0.4  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甲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0.5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10.6  由甲方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甲方可直接将通知书递交购货方而无须乙方同意。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下述     方式解决: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2.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2.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2.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附  则

 

13.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3.2  本合同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3.4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    份、甲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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