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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关注的一个问题,经常遇到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以下简称144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有关增值税和印花税问题,值得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关注。本文结合对90号公告和144号文件的解读,分析以下问题:
 
  一、如何计算售后回租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一)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税导致的问题
  
  (三)问题的解决方式---自销售额中扣除设备本金
  
  (四)90号公告明确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五)租赁公司避免税企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本金
  
  二、保理方式转让应收租金的增值税问题
  
  三、融资租赁的印花税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二)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合同不贴花
  
  四、利用执行时间,规避以往风险
 
一、如何计算售后回租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为理解上述规定,需要了解售后回租有关政策的变化过程。
 
  (一)售后回租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首先界定了售后回租的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正因为,承租方出售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融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销售,因此,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不征税导致的问题
 
  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既然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时,由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融资租赁公司改征增值税后,其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都应计提销项税,其自承租人购进设备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就比较重了。
 
  (三)问题的解决方式---自销售额中扣除设备本金
 
  解决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负担问题,一种方式是全征全扣,即废止13号公告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改为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租赁公司的抵扣;一种方式是允许租赁公司将购进设备的本金,自收取的全部租金中扣除。《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
 
  附件二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通过自全部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当于有形动产本金的方式,解决没有进项发票导致的税负问题。
 
  附件二同时规定了如何开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如果收取租金120万,其中100万相当于设备的本金,20万属于类似利息性质的租金,则开两张发票,一张是价款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是价税合计2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90号公告明确如何确定可以扣除的设备本金
 
  106号文尽管规定了有形动产的本金可以自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扣除,但是,如何确定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有多少本金呢?
 
  90号公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也就是说,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次收取的租金中,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就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确定,实际收取的租金中,多少是利息,多少是设备本金。
 
  (五)租赁公司避免税企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本金
 
  租赁公司因售后回租业务自承租人每次收取的租金中,到底有多少本金?尽管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但是为避免纠纷,便于操作,最好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每次的租金中,有多少相当于租赁物的本金。
 
  90号公告的规定,为租赁公司递延缴纳增值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可以在租赁前期,尽量多的确定本金的数额,前期少缴增值税,后期多缴增值税,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保理方式转让应收租金的增值税问题
 
  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过程中,为加快资金回流,可以采取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否影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90号公告规定:“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保理业务,有点类似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银行融资,并没有改变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因此,不影响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融资租赁的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至少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租赁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二是售后回租过程中的出售和回购环节,是否贴花,如何贴花?144号文件,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
 
  144号文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早在1988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明确:“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144号文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的精神一致,只是基于租赁业的现状,一般性地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合同,都按“借款合同”贴花。
 
  由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是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贴花,税负大大降低。
 
  (二)售后回租的出售和回购合同不贴花
 
  融资性售后回租过程,一般包括三个环节:第一是出售环节,即承租人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第二是租赁环节,即承租人将设备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第三是回购环节,即承租人在租金期满后,将设备以较低的价格购回。
 
  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发生了设备的买卖业务,是否要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一的税率贴花呢?
 
  144号文件,也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四、利用执行时间,规避以往风险
 
  90号公告和144号文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为纳税人充分利用有关规定,规避以往年度遗留的税务风险,提供了机会。
 
  90号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某租赁公司,因为自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与税局就可以扣除的本金问题发生争执,可以通过与承租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本金的比例。
 
  144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15年12月24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果纳税人与税局就144号文件规定的合同是否贴花,如出售环节是否按照购销合同贴花,与税局发生分歧,即使以往年度的分歧,也可以依据144号文,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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